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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出台技术转移补助政策助推新旧动能转换

发布日期:2017-12-20  浏览次数:700
核心提示:关于印发《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技术转移补助暂行办法》的通知。
  从青岛市科技局获悉,近日,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技术转移补助暂行办法,对技术合同服务点和转化自有技术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,根据技术合同交易情况,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、50万元补助,有效调动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服务主体的积极性。

  科技成果转化是当前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途径,技术合同交易额作为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抓手,一定程度反映了地区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供给能力。今年,山东省将“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率”列为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考核的重要指标。新政策聚焦关键主体,聚焦关键指标,聚焦关键节点,从供给侧、服务端同时发力,促进青岛市技术转移体系提质增效,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顺利实施。

附通知原文:
 

关于印发《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技术转移补助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  • 制发机关:青岛市科技局
  • 发布日期:2017-10-25
  • 编  号:青科规[2017]7号
  • 索引号:00511813900020020170075
  • 生效日期:2017-10-24
  • 失效日期:2018-10-24
  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:QDCR-2017-006007
 

各区(市)科技主管部门、财政局,有关单位:

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》、市委市政府《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》,促进我市技术转移,结合工作实际,我局制订了《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技术转移补助暂行办法》。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  附件: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技术转移补助暂行办法

 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

  2017年10月24日

  附件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技术转移补助暂行办法

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》、市委市政府《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》,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,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促进技术转移政策性补助资金(以下简称补助资金),采用后补助的方式,专项用于补助技术合同服务点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。

 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、评审、下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。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负责确认技术合同成交额等工作。

  第三条 对技术合同服务点,按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千分之一给予补助,单个机构最高200万元。

  第四条 对输出自有技术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,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(含)以上的,按千分之一给予补助,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。

 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对利用虚假项目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人员,一经查实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 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3日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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